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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(草案修改稿)》,拟立法将六类人员列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加强就业援助。
具体范围包括:(一)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;(二)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;(三)女满四十周岁以上、男满五十周岁以上的;(四)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;(五)连续失业一年以卜的;(六)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。“本市绿化隔离、矿山关闭、资源枯竭或者受保护性限制等地区的农村劳动力,进行转移就业登记后,纳入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”。
《北京—节就业援助规定(草案修改稿)》就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、规范就业援助工作作了明确规定,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政策: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,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减免,贷款贴息,养老、医疗、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: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、自谋职业的,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、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减免,贷款贴息.养老、医疗、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.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;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,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、医疗、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北京市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,可以用于就业援助工作。
作者:黄海
来源:市场信息报2011年11月21日
编辑:范奇君 |